石油化工工程专业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 7.1甲级资质标准 7.1.1企业资信能力 (1)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。 (2)近3年每年上缴工程监理增值税100万元以上。 7.1.2企业主要人员 (1)技术负责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,且具有 15年以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。 (2)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6人以上。 7.1.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完成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监理,工程质量合格。 (1)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监理3项; (2)工程投资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 修工程3项。 7.2乙级资质标准 7.2.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300万元以上。 7.2.2企业主要人员 (1)技术负责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,且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。 (2)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3人以上。 7.2.3企业人员业绩 近10年,技术负责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完成过下列2项工程监理,工 程质量合格。 (1)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; (2)工程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 修工程。 7.3承包工程范围 7.3.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监理。 7.3.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监理。 注: 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管道、储库等)、石油化工、 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 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 (1)30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; (2)50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 (3)300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 (4)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总 库容1.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4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2000立方
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; (5)800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 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6)60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 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 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7)30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8)24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9)32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0)50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10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; (11)4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; (12)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3)30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4)10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20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6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2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 (1)10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 (2)20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 (3)100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亿立方米/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 (4)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 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2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,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 (5)500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 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6)30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 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 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7)15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8)12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9)16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0)30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5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; (11)2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; (12)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3)20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4)4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5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20万 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1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 |